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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师范学院研究生入学考试安全保密工作实施细则

时间:2009-12-23 21:25:29 来源: 作者: 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安全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办法》、《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河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安全保密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信阳师范学院研究生处作为学校的职能部门,负责硕士生入学考试有关专业基础课、专业课试卷的命题、印刷、保管、分装、寄发、评卷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在研究生入学考试开考前,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制的试卷属于国家绝密级材料,学校自行命题的试卷属于机密级材料。在成绩公布前,考生答卷属于秘密级材料。从命题开始至成绩公布前的各个工作环节,对所有试卷和答卷必须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章 安全保密责任制
  第四条 研究生处分管研究生招生的院长为信阳师范学院研究生入学考试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安全保密工作。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主任负责各项安全保密措施的组织落实工作。
  第五条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指定两名工作人员负责研究生入学考试从命题开始直至各科开考前试题、试卷(含标准答案)的保密保管工作及接收、整理答卷、评卷直至成绩公布前的答卷保密保管工作。
第三章 保密室的安全保密
  第六条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按《河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安全保密工作实施细则》要求设立试卷保密室,兼做答卷保管室,用于存放试题、答卷及有关保密的其它资料等。
  第七条 保密室钥匙、铁柜钥匙、铁柜密码由两人分别掌管。
  第八条 保密室专管员应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工作认真负责。凡进入保密室必须有至少三人在场,与招生无关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保密室。
  第九条 保密室应保持通风清洁,严禁吸烟和明火,并注意检查电源、电器设备使用情况,确保安全。
第四章 试题的命制、印刷和密封
  第十条 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均需签定《试题保密承诺书》,并严格遵守招生考试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在研究生入学考试结束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命题教师的身份和试题的内容及试题组建情况,命题教师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考前辅导或接待考生的个别咨询。
  第十一条 在命题、组题期间严禁任何无关人员进入命题、组题场所,手提电话不得带入组题现场,命、组题所用计算机不得与网络连接。
  第十二条 命题完成后,命题教师应及时将试题和标准答案分别装入专用信封,并按规定进行密封和签名,送交研招办试题专管员签收和保管。
  第十三条 参与试题命制及试题库组建工作的人员不得保留试题副本及有关原始资料,命题、组题工作完成后立即销毁与试题有关的草稿或电子文本等材料,任何人不得保存有关试题库的记录。
  第十四条 各招生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试题命制及题库组建工作的保密性与安全性负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启封试题和试卷的印制、存放,必须至少有两名工作人员在场,并对各科试卷印制的份数进行登记,报废试卷必须当场销毁。
  第十六条 试卷分装、密封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遵守保密纪律。试卷密封后应认真核对、登记份数,并及时分类存放至保密室。
第五章 试卷的保管和收发
  第十七条 试卷由保密室管理员负责保管和寄发。
  第十八条 学校自行命题的试卷,必须通过机要方式向各有关考点寄发。寄发试卷的科目、份数必须准确无误,并进行登记。
  第十九条 密封在小信封内的试卷,只能由考生本人于规定的时间在考场当场拆封。任何人在开考前不得启封试卷。
  第二十条 各监考人员领取试卷时,应认真核对应试的科目和试卷的份数,办理签收手续。
  第二十一条 如发生试卷丢失或试题泄密情况,必须立即向分管院长、分管校长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报公安部门立案侦察,并迅速查明原因,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当场清点答卷份数和回收所有缺考试卷,确认准确无误后即装袋密封和签字,并向试卷收发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管理人员在签收试卷收发人员送交的答卷后,应及时将答卷存放至保密室铁柜内。
  第二十三条 接收外考点寄回的答卷,必须严格进行核对和登记,并存放至保密室铁柜内。若发现答卷份数有误或缺页,应立即与有关考点联系,查明原因并做好记录。
第六章 试卷评阅
  第二十四条 试卷评阅前,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整理、加密试卷,核对和登记各科应考试卷份数,并在向有关阅卷点送交试卷和学校自行评阅试卷过程中,严格履行试卷的交接和领取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校自命题的试卷必须在规定的地点集中评阅。阅卷教师和有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阅卷规则和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试卷带离阅卷场所,不得对外泄露阅卷情况。
  第二十六条 考试成绩处理阶段的一切信息均属机密,有关工作人员必须对已评阅的试卷采取安全保密措施。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泄露或提前对外公布考生的考试成绩。
  第二十七条 评阅后的试卷属于机要档案,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应保存三年,保存期满后按有关规定销毁。
第七章 信息安全
  第二十八条 考生的报名信息和考试成绩是招生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有关招生工作人员特别是机房信息管理员应加强保密意识,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第二十九条 招生信息管理专用计算机不得与网络连接,并设置开机密码。信息管理员必须对招生信息管理的计算机设置密码,成绩公布前录入考生成绩的计算机必须用易于保密存放的手提电脑。对于重要信息和数据应随时做好备份,并交招生负责人存放一份。
  第三十条 重要信息和数据的上机修改必须有书面记录,并有修改提出人、核查人和修改操作人签字。
  第三十一条 招生办公室应对招生信息和数据管理情况加强检查,对于变动部分应核查书面记录。
  第三十二条 任何招生工作人员均不得将考生的报名和考试成绩等个人信息提供给无关人员;未经主管领导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招生内部信息和统计数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凡本人或有亲属当年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有关工作人员,应事先申报回避,不得参与有关试卷的命题、收发、印制、整理、保管等环节的工作,亦不得参加诸如监考等考务工作。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入学考试工作环节多、周期长、保密要求高,研究生处和各招生单位主管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保密教育,从事和参与入学考试的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保密纪律。对于违反保密纪律造成泄密的人员,学校将依据有关处罚条例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